1.采用社会资本合作形式,金额为项目前期土地整理费用的20%,即37,582,563.60元;所提供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2.提供社会资本的合作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资金划拨要求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4.财务成本补偿按季度支付; 5.本项目合作报价方案中费率为“LPR+浮动费率”,其中“LPR”为竞争性选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费率”为参选单位自由报价费率,以“费率基点bp”为单位,报价范围必须为5bp的整数倍(正整数或负整数均可),且上限不超过300bp,不设下限;不接受区间报价; 6. 社会资本合作方须在收到前期土地整理主体提交经审核的书面资金需求申请之日起3日内资金划拨到位,否则取消中选资格;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