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的要求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投标人应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中办理登记并获得对应行业的建筑行业诚信档案(资质类别为:工程监理企业)。 4.1 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的考评等级为D级或以上且状态显示为“正常”(以资格审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4.2 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5.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5.1 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1名,须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且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5.2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两次。省外进粤企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5.3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注:若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投标人还须承诺在本工程监理中标后,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合同前能够撤离其他项目的职务并专职服务于本工程监理工作。 5.4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为准。 注:①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因所在地区社保查询的不同规定,如只能查询至查询日的上上月,不能提供规定社保区间的社保证明的,投标人如提供了政府部门的社保管理相应文件,其所提供的社保可以按当地的文件要求相应顺推,否则,不予认可。②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可根据政策的要求无需提供减免月份的社保,否则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 5.5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多个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两个及以上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6.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6.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此处所指的“冻结”,是指被“冻结”的财产影响到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其中财产被全部冻结的,应当不具备投标资格;财产被部分冻结,但投标人可证明财产被冻结不影响其对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具备投标资格) 6.2 目前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6.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监理质量问题,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6.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6.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6.6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诚信惩戒工作的通知》(顺住建发〔2020〕30号),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6.7 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数〔2022〕14号)规定,依法依规被严格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尚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7.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监理业绩要求 7.1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建安费≥3.5亿元或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注:(1)相关证明材料须包括①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的方为有效,如中标通知书无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则还必须提供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官网发布的中标公告(结果或公示)网页截图或打印页并提供网址查询) 、②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内容及合同双方签署页)、③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2)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监理业绩的业主证明(业主加盖公章)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如果类似项目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分批验收的,则所提供的所有分批竣工验收时间、累计金额、工程内容须符合上述评分标准的业绩时间、业绩金额或业绩规模、业绩内容的要求。(4)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全过程咨询业绩的,须是独立承担该项业绩中的监理工作(且须满足相关评审指标),否则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