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提供融资的机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原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本项目接受非法人分支机构参与; 2.“纯信用”融资,融资金额为前期土地整理费用的80%,即275,869,099.20元;融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3.融资资金须至少分3次按土地整理资金需求进度发放且首期不得高于融资总金额的50%; 4.利息支付方式须按半年度支付; 5.本项目融资利率为“LPR+浮动利率”,其中“LPR”为竞争性选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利率”为参选单位自由报价利率,以“利率基点bp”为单位,报价范围必须为10bp的整数倍(正整数或负整数均可),不接受区间报价; 6.融资机构应在中选后3日内与融资主体签订融资协议,并保证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可放款,否则取消中选资格; 7.第二阶段“效率优先”选取时,若出现2家或以上候选单位同一时间段提交批复文件且批复融资利率相同的,以曾与融资主体已签订了历史债务化解协议的候选单位为中选单位,否则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8.本次融资不接受组建银团参与。 |